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本院是民办公助的学术研究团体,是由大运河沿线七省市书画家自愿联合成立的高层次群众文化组织。
第二条:本院宗旨是:团结大运河沿线之河北、山东、安徽、江苏、浙江五省暨北京、天津两市书画艺术家和热心支持中国书画艺术发展的有识之士、社会贤达,对书画艺术和理论进行研究与交流,继承、弘扬民族文化精华,丰富人民生活,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。
第二章 任务
第三条:负责组织有关学术研究、开展书画交流、举办书画比赛、展览,编辑出版《大运河书画报》、《大运河书画作品集》并开展系列讲座、函授教学,推动书画教育,培养书画人才。
第四条:制定大运河沿线书画艺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具体措施,形成办学、兴学、育人、交流、研究系列化服务。
第五条:广泛筹集资金,资助本院各项活动,奖励书画艺术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艺术家、理论家。
第六条:负责组织书画笔会、互访、参观、联谊等活动,增进友谊,扩大交流。
第三章 院士
第七条:凡省(直辖市)以上书法家协会、美术家协会会员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的、承认本院章程、拥护本院宗旨的,经本人自愿申请,由常务理事会批准,均可成为本院院士。
第八条:院士的权利和义务:1、有选举和被选举权。2、有入院和退院的自由。3、享有优先在《大运河书画报》上发表文章、作品及优惠出版《个人书画作品集》的权利。4、有应邀参加本院的有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。5、有权对本院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及要求。6、有推荐优秀书画人才入院的权利。7、有遵守本院章程和执行本院决议的义务。8、有积极参与和支持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义务。9、院士不交会费,但必须遵守章程、执行决议、完成本院交托的任务,对违反院章、有损本院声誉者,随时劝退。
第四章 组织
第九条:本院最高权利机构为院理事会。理事会每四年召开一次,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。
第十条:院士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,院士代表大会休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主持本院日常工作。
第十一条:由院士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若干名理事,组成理事会,理事会再推选若干名常务理事,组成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是本院最高领导机构,在院士大会和理事会闭幕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行使本院所有职权。
第十二条:常务理事会推选名誉院长、院长、常务副院长及副院长若干人,院长、常务院长可提名聘请高级顾问若干人。
第十三条:由院长委任秘书长一人,负责处理本院日常工作。
第十四条:院长、副院长、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的任期每届为四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五条:本院经费来源:政府资助、社会捐助、书画展销及其它合法收入等。
第十六条:本章程自院士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,修改权属院士代表大会。
第十七条: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2001年10月28日




  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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